2008年2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利用“响一声就挂”,收取回拨电话费构成盗窃罪
袁梅

  编辑同志:
  李某等人到电信公司注册一个特殊服务号码后,通过电话转接器将声讯电话与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进行默认,电话群拨器自动拨号接通后立即挂断,也叫“响一声就挂”,如果被呼叫者回拨电话,软件将电话直接接到特殊服务号码上,即被扣费几十甚至上百元。仅仅一个月时间,便从中获利10万余元。很多人认为,李某等人并没有强迫被呼叫者回拨电话,被呼叫者有权决定是否回拨电话,如其回拨电话,说明其属于自愿,故李某等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。对吗?
  读者:仙寿

  仙寿读者:
  李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。
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李某等人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:首先,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被呼叫者在回拨电话时,并不知道将导致电话被转移至高收费声讯台,如果知道,自然不会那样做。让自己的钱无端交给李某等人。被呼叫者的“自愿”,是在“不知情”的情况下进行的,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,话费被收取的结果当然地违背了被呼叫者的意志。其次,李某等人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。所谓秘密窃取,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发觉的手段秘密偷取。李某等人通过“响一声就挂”制造普通的未接来电显示,在被呼叫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私自将其回拨的电话转移至声讯台,被呼叫者自始至终,都以为是正常回拨一个普通的电话号码,根本不知道会被扣除高昂的话费,即李某等人最终收取话费的行为,具有很明显的隐蔽性特征。再次,针对每位回拨的被呼叫者,每次被扣费几十或上百元,似乎并非“数额较大”,但认定盗窃金额,考虑的是总数。李某等人从中获利10万余元,属于数额巨大。更何况除数额界定外,“多次盗窃”也是衡量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标准,即使每次小额,次数多,同样构成盗窃罪。